交通事故责任已定可以要求垫付赔偿
台州黄女士问: 2003年7月,我公司职员王某乘坐出租车回家,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,王某在事故中死亡。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。肇事小轿车的车主不是吴某而是胡某。依据事故发生时的法律规定,吴某和胡某应该连带赔偿56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。 但时至今日,因吴某无赔付能力,仅车主胡某垫付了10万元。如今新交法出来了,我公司还能要求车主胡某承担46万元的垫付赔偿责任吗? 本报作答:贵公司可以要求车主胡某承担46万元的垫付赔偿责任。因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3年,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制定出来。对这起交通事故中各方“责任比例的划分”和“赔偿(垫付)主体”及“责任主体”的认定,还是应按民法通则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处理。本栏观点仅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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